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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中控室人员配备依据

    2017-05-17   

    1、《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条例》(GB25201-2010)、《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 的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   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三)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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